「厂房出租合同书」租赁厂房合同备注
签合同的时候相互握手
回过头双方却各执一词这让人不禁怀疑双方签的好像是同一份合同
?!?!
接下来这两家公司
早前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
等到调租的时候
却对合同内容产生了争议
纠纷如何解决?
一起了解!
2016年10月27日
某工贸公司
与黄某及其代表的某商贸公司
签订了《租赁合同》一份
约定将平沙某工业区内厂房
给黄某某经营使用
合同大致内容↓
租期为10年
租金单价为不含税7.666平方米
(此合同每第三年一变动
即2020年1月1日可变动)
租金2017年1月1日至2027年1月1日
每月租金11,500元……
合同期满,如需续约
双方按市价重新友好协商
签约租赁合同
(此合同每第三年一变动,以此类推)
……
三年期到
某工贸公司考虑到
2020年疫情对商贸公司经营的影响
并未调整租金标准
等到一年后提出调租
商贸公司却不乐意了
……
2020年12月29日
某工贸公司发出
《关于上调租金标准的通知函》
要求租金调整为含税15元/㎡
黄某某及某商贸公司
不同意上调租金
于2020年12月31日
向原告发出《回复函》
要求租金下调
为3.833元/㎡执行
双方僵持不下
无法对租金调整达成协议
于是某工贸公司诉至金湾法院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
原告某工贸公司申请对涉案厂房
2020年度、2021年的市场租金
进行评估
经本院依法摇珠确定的
鉴定机构评估结果:
涉案厂房原交付状态
2020年、2021年的租金标准
为14元/㎡/月
涉案厂房由被告某商贸公司改装后
2020年、2021年的租金标准
为16.4元/㎡/月
看到这里
你可能会有疑问了:
双方既然签了合同,
为何还会产生争议?
评估得出两个租金标准
如何定价才合理?
法院这样判!
接着看!
经审理,
金湾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是否应当变更双方的租金标准
↓↓↓
裁判结果
本案中,关于《租赁合同》中既约定了固定价格,又约定了租金三年一变动如何理解及适用问题,原告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每三年一变动”,根据市场行情予以确定租金,而被告要求按照租金10年不变动理解并履行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中两处使用了“租金三年一变动”的约定,仅有一处载明每月固定租金金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原告作为厂房出租方,其出租厂房目的即为获得租金,而租赁市场的行业习惯即为租金每年或者一定期间浮动上升,符合房屋租赁的交易习惯及双方约定。
并且,原告某工贸公司因为疫情原因,已经主动放弃调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标准,已经给予被告黄某某足够的优惠,实属难得。被告黄某某违背双方的真实意思,要求按照租金10年不变动理解并履行租赁合同,既不符合双方的约定,也有违诚信。
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租金单价为不含税7.666元/㎡/月(此合同每三年一变动,即2020年1月1日可变动),此后双方对租金标准未能达成一致。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金湾法院依法摇珠确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为14元/㎡/月,原告某工贸公司对此予以认可,被告黄某某未予以反驳,本院予以采纳。原告某工贸公司要求按照15元/㎡/月计算,与市场价格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因此,某工贸公司与黄某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租金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标准调整为14元/㎡/月。
看到这里
你是否也想起自己
那些年签过的合同?
在日常交易活动中
当事人之间对合同内容约定有争议
该如何处理?
本案中,某工贸公司与某商贸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既有按照固定标准计算租金的文字表述,亦按照“每三年一变动”对租金标准进行了约定,需要从两种约定方式中甄别出哪一种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本院按照评估机构确定的租金市场标准,确定双方之间的租金标准,使双方之间的合同得以继续履行。
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之间出现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问题后,容易形成合同僵局,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及交易公平,鼓励当事人之间进行交易,促进市场经济繁荣有序,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及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来明确合同内容。
素材来源:金湾法院
本期编辑:张智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