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转让合同」门面出售合同范文
2021年度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九: 经营者转让店面致使消费者预付费无法正常使用的,应向消费者退还未消费余额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案情
某理发店系2020年5月6日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储某。该店经营期间,消费者吴某向理发店支付了5000元用于充值及办理美容套餐项目等。2021年6月,储某以理发店名义与田某签署《店面转让合同》,约定将理发店转让给田某使用,合同约定田某须履行为顾客继续提供正常消费服务的义务,不得强制转卡。田某接手经营后,更换了店内服务人员,并将门店标识变更为某造型护肤店,吴某后去消费时被工作人员告知,需另加服务费并充值后才能继续正常消费,且享受的折扣力度亦与之前不同,吴某不同意相关条件,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与理发店之间的服务合同,退还预付款余额2276元。
法院认为,储某将店铺转让他人后,经营者及服务人员均已更换,吴某原先支付的预付款亦无法在新店继续正常消费,应视为理发店违约,吴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预付款。
点评
理发店等消费场所通过虚高定价、引诱消费并赠送各种五花八门的消费项目、消费次数等方式,吸引消费者预付大额款项,一旦经营者将店铺转让他人,常常伴随服务标准、服务环境、服务项目等发生意想不到的变化,消费者的预付款亦无法正常使用,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理发店店铺转让时未妥善处理好保障消费者预付费能够在新店正常使用的相关事宜,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应当认定理发店存在违约行为,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理发店退还预付费余额。